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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车主违法当罚 黑车无辜不必销毁
发生时间: 2008-05-09 07:57:36 | 人物:王琳等作者:王琳
对未到报废期限的“黑车”,理应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之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月7日下午,从“北京市治理非法营运专项行动部署会”传出消息,北京将加大对非法营运的综合治理力度。或许是为了配合这一专项行动,有关部门还公开销毁了1000余辆近期被罚没的“黑车”。(《新京报》5月8日)
见过公开销毁盗版音像制品,也见过公开销毁伪劣食品,但这次不同,这次是公开销毁的1000余辆“黑车”。报道有张配图,显示的是一辆“黑车”被吊臂高高抓起后扔下,场面极为震憾,却令人心痛。在北京坐过或没坐过“黑车”的市民都知道,所谓“黑车”,其实不“黑”,且大多为一些保养良好的经济型车,只是这些车的车主不是合法营运人而已。车主违法,殃及车子。罚了人,还要毁了车,当乎?不当乎?
我以为不当。“黑车车主”虽然有违营运法规,但多为轻微违法。即便是这次“治理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所提出的“加大执法力度”,也不过强调“非法营运车辆一经发现,一律扣留,高限处罚;非法营运人员如构成违法事实,警方将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我们从中看不到公开销毁“黑车”的依据,虽有“扣留”,但“扣留”只是暂扣,处罚了车主之后,车子还是要发还的。“拘留”也是“暂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有明确期限。拘留期满,公安机关必须放人。而且,“拘留”只能针对人,不能针对车。
依《行政处罚法》,倒是可以找到一个与“物”为对象有关的处罚方式,这就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在法律上又有着严格的限定,不是所有的“黑车”都是非法财产,从而都该“没收”。即便有非法的“黑车”,理应处以没收之罚。《行政处罚法》第53条也规定,“没收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机关不得私分、截留、随意毁损,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低价处理,或者随意使用。”依此规定,即便是被没收的“黑车”,也不能一昧公开销毁了之。对未到报废期限的“黑车”,理应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之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若是所没收的“黑车”已到报废期限,也应按国家关于报废车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国务院曾于2001年专门颁行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销毁程序。北京市经贸委也于2002年制定了《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004年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基本规定的通知》。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所没收的报废车辆时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主动按汽车回收拆解流程进行报废。北京共有17家汽车拆解厂,其中最大的一家设计能力是每年拆解5000辆,目前回收拆解的报废车还不足3000辆。若此次公开销毁的千余辆“黑车”能够交由汽车回收企业来专业拆解,不但能省却一笔主管部门的销毁成本,还能获得一笔不菲的回收费用。
将依法没收的“黑车”拍卖或回收拆解,虽不能形成一种高压打击非法营运的震憾景观,却省时省力,又利国利民,缘何这有关部门偏要“公开销毁”呢。
□王琳(海南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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