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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政令,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全生产监...

发生时间: 2005-12-12 05:43:13 | 人物:李九成等

  核心提示

  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2005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第44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办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停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在我省实施落实情况怎么样,近日,本报记者以问答的形式专访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九成同志。

  问:您对河南省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如何评价的?

  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主要表现在:2003年发生事故52578起,死亡6433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2002年下降12.41%、12.50%,少死亡919人;2004年发生事故39242起,死亡6242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2003年下降25.36%、2.54%,少死亡169人。从2002年到2004年,全省GDP增长幅度分别是:9.5%、10.5%、13.7%,万人死亡率分别为:0.77、0.67、0.65,亿元产值死亡率分别为:1.26、0.94、0.78。今年1至10月份,发生事故26033起,死亡4100人,同比分别下降21.7%和19%,少死亡960人,其中,发生煤矿事故63起,死亡163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9.2%和52.6%。

  问:您对国务院颁布《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这两个重要文件有哪些看法?

  答:《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的颁布实施,体现了预防为主、权责一致、关口前移和联合执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抓好煤矿安全的坚定决心。针对煤矿安全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关闭煤矿、非法入股办矿等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制定了更加严格、更加严厉、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复工处罚等问题上填补了法律空白,在清理煤矿安全的外部社会环境问题上做出了积极探索,解决了我们多年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很多难题,是治理“工作不实、执法不严、效果不好”痼疾的两剂良药,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两把利剑,对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的颁布实施,实现了煤矿安全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的煤矿安全责任;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使煤矿安全成为一项全党全社会普遍关注、齐抓共管的重要工作。

  问:河南省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出台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其贯彻落实工作,主要领导同志做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活动,从政府、有关部门到煤矿企业,层层制订贯彻学习宣传方案,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煤矿企业负责人熟悉基本内容,把握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找准职责定位,切实负起责任。

  二是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转发了《紧急通知》,对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我省煤矿安全工作;9月13日,省政府召开了各产煤市、县的市长、县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管煤矿企业董事长参加的会议,传达学习《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就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等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安排;省政府还召开专门会议,对打好瓦斯防治攻坚战进行再次部署和安排。

  三是加强保障煤矿安全制度建设。制订了我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建立起定期汇报、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督促检查、案件移送移交、举报奖励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省有关部门和部分产煤市已制定了煤矿安全问责、《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

  四是加强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结合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截至8月底,已关闭小煤矿64处;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郑煤、义煤、焦煤集团所属的6处国有煤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

  问:河南省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答: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决定对煤矿等危险性大的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和办矿水平,增强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是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我省在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按照企业申请、市、县有关部门把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颁证要求,严格办证程序,严格煤矿安全标准,凡符合颁证条件的,审查验收一个,办理一个,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到目前为止,对提出申请的1605处煤矿,已受理1326处,已现场核查559处,已颁证330处。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258处矿井,依法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

  问:我省将如何解决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答: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资入股主要指的是乡镇煤矿。由于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有些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就成了小煤矿背后的保护伞。往往是支持甚至纵容小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干涉、阻挠安全执法,对落实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带来了很大困难。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等四部门的要求,进行清理。我们要坚决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部门,认真开展清理纠正工作,按时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对逾期不主动申报,并经查实有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法从严惩办。

  问: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如何从严处理煤矿事故?

  答:《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到煤矿企业,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非常明确,责任追究的措施也非常具体。对今后发生的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我省将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和有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纪,从严从重,绝不姑息迁就。要通过严肃事故查处,达到吸取教训、落实责任、落实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根本目的。

  问:《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有哪些严格的要求?

  答:《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事故负主要责任;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而且对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规定得特别严格。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煤矿,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在提请政府关闭该煤矿的同时,对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给予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的处理。加重了经济处罚力度,对存在规定的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管或者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特别规定》规定的责任。

  联系人:张建武电话:0371-65796178(电/传)13938407956河南日报《安全中原行》栏目组